行業動態
建筑周轉設備租賃行業隨著房地產業快速發展的趨勢帶動,推動租賃材料變得頻繁,日常處理周轉扣件租賃業務,需要明確地制定周轉扣件租賃合同,按照一定的規范制度來實行租賃規則,列明各項條款,并注明可以會遇到的特殊情況出來約定。
周轉扣件租賃合同文本主要適用于建筑周轉材料的租賃,“履行地點”必須填寫為承租人住所地,不應當填寫為“工程項目所在地”或具體的地名。此約定是涉訴后確定案件管轄權的直接依據,對案件的處理至關重要,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填寫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體的地名。
在周轉扣件租賃合約中,“租賃期限”中一般不宜約定為具體的日期,也不宜約定“到期后續簽合同”等類似條款。目前已發現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繼續使用租賃物沒有續簽合同被索賠大額違約金的情況。準確的租賃期限應當以簽收至歸還租賃物時為準。
合約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與期限”中,應明確列出租金的支付方式,如算頭不算尾、算尾不算頭、頭尾都算、頭尾都不算等。
關于“租賃物的維修保養及費用承擔”中,周轉扣件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間通用物資的維修保養責任由承租人負責。“租賃物損壞賠償責任”中,賠償責任處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說明賠償范圍和計費辦法。
建筑材料租賃合同“違約責任”中,承租人未按約定支付租金,只應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違約金,不得隨意提高違約金支付標準,由于長時間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況比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數額設定上限為5%。已多次發生由于約定“不按時支付租金、運費、損壞賠償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額0.5%(甚至5%)”,導致被索賠巨額違約金的案例。
周轉扣件租賃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爭議由“承租人所在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也可以修改為由“承租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約定為由“出租人所在地法院”管轄或類似條款。目前已經涉訴多數租賃合同糾紛案均是由于管轄法院被確定在對方所在地,對方當事人通過法院,動輒凍結、劃拔款項,損失巨大。同時,也發現出租人在補充合同、會議紀要、來往函件、發料單、結算單中更改管轄約定,爭奪管轄權的現象,應十分注意。